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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工程转让的那些事儿

时间:2023-03-08 15:20:04

在建工程转让在实务中已经屡见不鲜,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一直以来是大家讨论的焦点。对于转让方及受让方如何加计及能否加计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告)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最近客户咨询受让方在后续清算中在建工程成本分摊问题,这是本次我们探讨的主题,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展开分析。

案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评估20个亿,A企业按照20个亿购入再开发,出让方B公司采用核定征收交了土增税,不能提供土地原始凭证等信息;现在A企业土增清算,找评估公司对之前受让在建工程20个亿分拆了土地成本和在建工程成本,建造成本价值3个亿,土地价值17个亿,企业拟按照评估报告结果,17个亿地上分摊,3个亿全建面分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建工程20个亿全部全建面分摊,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要求不合理。那究竟受让方能否针对20个亿在建工程拆分土地和建安适用不同的分摊方式呢?

若从企业角度分析,受让方购买的在建工程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中,增值部分肯定是土地,土地没有给地下分的道理,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也应该具有可信度,土地和建安的分摊不能一刀切。

税务机关可能关注的是业务实质,受让方购入的是在建工程这项整体,既然是整体就不能随意割裂,人为拆出土地和建安已经背离了在建工程转让的内涵。转让方在向受让方开具发票时也不会分开开具土地和建安发票。

小编认为目前关于受让方如何对购买的在建工程在后续清算中分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税务机关的观点鲜明且不容易反驳,企业回旋的余地有限,如果受让方能够提供土地的原始凭证资料,可能通过与税务机关的不断反复协调争取土地和建安分开,但如果像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情况,受让方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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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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