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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车位开票税目浅析

时间:2022-11-22 07:38:37

房地产开发商在向业主销售地下车位的时候,因无法进行实质的产权过户转移,双方通常签订20年期限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最近有客户询问应该开具什么税目的发票,不动产销售还是不动产经营租赁,对其他税种有何影响,下面针对相关问题展开梳理。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实务当中也不乏有些开发商开具的是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其主要理由是所签合同的标的是“使用权”而非“产权”,笔者认为由于地下车位的特殊性,不动产销售或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虽然不同,但税率一样,对税务机关而言税款不涉及流失,税务局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两者均可。

二、房产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16号)第一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视同不动产销售,不征收房产税。”该文件与经济业务本质比较吻合,即出租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福音”存续至今。

三、印花税
实务中客户也咨询过印花税的问题,毕竟财产租赁合同和财产转移书据适用的税率不同,这关乎开发商的“钱袋子”。从经济业务本质来看,业主购买的是车位的永久产权,他们对自己的车位具有处置权,若是租赁业务,承租人无权支配和处置租赁物,因此对于印花税来说财产转移书据似乎更合适。

关于作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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